长期保护性电价(Feed-in Tariffs)是以价格为基础的一项政策,该政策明确说明为风电支付的价格,是一种促进风电生产的机制。长期保护性电价提供给风电开发商的是得到担保的电力销售价格,以及电力公司的购电合同,以保障他们在项目周期内的收入。如长期固定回购价提前设置了一定条件下电力生产的回购价;竞价体系下,管理机构决定由风能生产的电量,并且请项目开发者投标决定自己生产的电量,中标的开发者得到一定期限内的电价承诺。对风力发电站的标准化并网要求是长期保护性电价中常规而重要的组成内容。价格水平和期限可以发生变化,但是一般执行中都保证价格水平和销售合同期限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保证风能的发展。
(1)国际经验
长期保护性电价作为一种有效地刺激风能发展的措施在欧洲一些国家仍普遍采用。风能供应的增长于20世纪80年代发端于美国(尤其是加利福利尼亚州),这主要归功于长期保护性电价措施的实施。
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都成功地实施了长期保护性电价。这些国家除了为发电站电力销售提供了稳定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提出了标准化上网的要求。因此风能开发大部分都发生在这些国家也就不是偶然的了。欧洲其他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和瑞典也实行了上网电价,但是其条件的吸引力要差一些(电价更低、合同期限更短、管理更错综复杂等)。
丹麦对风电实行的长期保护性电价在历史上曾经规定为零售电价的85%,并同时实行其他重要的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投资补贴、税收优惠、低成本融资,以及研究和开发基金,其结果是风电装机容量发展很快,使丹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技术开发和制造业中心,如在1997年丹麦的风电销售量占全世界的60%。
从1990~2000年,德国电力长期保护性电价要求风电按居民电力零售价的90%(从1991年的9.5美分/度电到1999年的8.8美分/度电)执行。最近又对长期保护性电价进行了修订,定价公式更新更复杂,但仍很有吸引力。尽管长期保护性电价最近经常受到电力公司的指责,过去几年中已做了多次修订,但德国仍成功地开发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风电市场,并开发了规模可观的风电制造基地。
西班牙最近在风电装机容量方面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主要归功于1994年实施的极具吸引力的长期保护性电价。这一政策也帮助西班牙建立了风电设备制造业,抢占了可观的本地和国际市场份额。
因为决策人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刺激竞争并能最大程度降低成本的机制,所以美国的长期保护性固定电价没有普遍的政治可行性。然而,风能工业的发展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到中期,由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提出,同时在缅因州、纽约州和美国其他州也采用实施的长期保护性电价措施。
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PURPA),在标准长期合同以及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中强制性地固定价格来支持风能发展,其他州则不完全如此。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到中期形成了这样一种市场环境,风电开发商可以获得项目融资,因为他们可以按照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售其电力(加利福尼亚州的购买价格开始是4美分/度电,而到合同第10年增加到13美分/度电)。由于执行了上述合同,加利福尼亚州培育了相当规模的市场,并形成了风电的制造能力。即使是在今天,加利福尼亚州在风能装机容量方面仍位居前列。在此期间,其他州也有相当规模的风能装机容量投入生产。例如,缅因州超过45%的电力供应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其中大部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执行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而派生的合同发展起来的。美国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和欧洲长期保护性电价的主要区别是,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令的电价是根据电力公司替代电力的批发成本确定的,而长期保护性电价通常根据平均零售电价的百分比来确定。
(2)政策评价
在过去一些年中,应用长期保护性电价的政策体系对风能发展有着切实的影响。政策成功的原因部分是由于长期保护性电价的特征,但是大部分原因也和价格水平和政策设计相关。长期保护性电价可以设计成多种形式,普遍的特征是根据不同技术来设置长期保护性电价。也可以根据时间或季节规定上网比例。例如,在澳大利亚的许多省份,各种技术的长期保护性电价被划分为四组:高(白天),低(夜晚和周末),冬天(十月到三月底),夏天(四月到九月底)。而且长期保护性电价还可以根据投资阶段来设计,为新投资的技术设置低的价格。
①有效性。长期保护性电价非常有效,因为其电价可以得到保障。长期保证的电价让投资者可以放心收回投资。基于这个原因,购电价格在整个实际项目期间都能得到保证。在德国,价格从装机起20年有效。在西班牙,至少5年有效。
②成本效益。各国对价格的保证水平不同。长期保护性电价的成本在市场参与者中分摊,所以对政府来说成本效益很高。应用不断改进的价格对长期的新增投资的成本有效性非常重要,但是预测未来的成本是非常难的。
③市场稳定性。长期保护性电价的一个特征是它会被投资者来评价,要看它是否能保证项目期内提供收入。这意味着长期保护性电价的影响主要看购电合同的期限,而且固定电价也比浮动电价更受投资者欢迎。显然,如果设计成浮动电价则市场稳定性低。
④公平的分配成本效益。长期保护性电价的成本和利益分配完全依赖工具的设计。从德国的例子可以看出,“公平”的分配是相当困难的。1990年德国长期保护性电价的成本分配并不平等。对风电以固定电价收购的责任由那些风电生产量高的运营商承担。1998年地区出台保护电力运营商的规定,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达到5%,以缓解其高额财政负担的问题。2000年制定的新可再生能源法将5%的要求取消了,引进了让输电公司分摊成本的做法。
⑤风能市场与其他市场的融合。长期保护性电价使可再生能源市场减少了很多市场风险,固定电价尤其能规避风险。长期保护性电价并没有使市场参与者做好准备在如自由的现货能源市场定价,或满足绿色能源消费者特定需求等自由市场中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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